根据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结果,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疏勒县民意百货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9月7日对疏勒县民意百货商店骆驼刺蜂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地点: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路(双星三号小区门面房),抽样数量:骆驼刺蜂蜜6罐,抽样单编号:NO:SBJ23650000830244352经过抽样检验,疏勒县民意百货商店销售的骆驼刺蜂蜜于2023年09月17日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骆驼刺蜂蜜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蜂蜜》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7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2023年10月16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疏勒县民意百货商店经营者:阿卜来提·艾尼送达了被抽检骆驼刺蜂蜜的抽检报告(抽样单编号:NO:SBJ23650000830244352),经现场检查:疏勒县民意百货商店2023年9月7日被抽检的骆驼刺蜂蜜,于2022年09月05日从莎车县胡夏力克食品加工厂生产,规格型号:500克/罐,疏勒县民意百货商店2023年4月8日购买的,一共进了10罐(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进购价格是15.00元/罐联系电话18130818487,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销售8罐,销售价格16.00元/罐,剩余2罐被依法予以扣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阿卜来提·艾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对未销售的不合格2罐骆驼刺蜂蜜采取扣留强制措施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8.00(16.00-15.00)×8
3.处以10000.00元罚款(壹万元整)。
二、疏勒县就这儿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09月17日对疏勒县就这儿便利店的香蕉进行了抽检,编号为:XBJ23653122846337601。抽样地点: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镇解放东路和谐小区2号楼19号20号商铺,抽样数量:6公斤,经过抽样检验,疏勒县就这儿便利店穆耶赛尔·麦麦提艾力销售的香蕉,于2023年09月17日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疏勒县就这儿便利超市经营香蕉的抽检报告。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向穆耶赛尔·麦麦提艾力送达了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53122846337601),经现场检查:穆耶赛尔·麦麦提艾力于2023年09月17日被抽检的香蕉,于2023年9月15日从喀什库克兰批发市场处购进,购进2件香蕉,每件/11公斤,购进价格55.00元/件,销售价格每公斤6.0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目前已无法召回。
穆耶赛尔·麦麦提艾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穆耶赛尔·麦麦提艾力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贰拾贰元整)。
2.处以3000.00元罚款(叁仟元整)。
三、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23年09月07日对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新疆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克其其路7号),抽样数量:2桶,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244316。经过抽样检验: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内心光食用植物调和油,于2023年09月07日被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LS/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09月27日,我局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2023年09月27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阿卜杜热依木·莫敏送达了被抽检食用调和油的抽检报告(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244316),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阿卜杜热依木·莫敏于2023年09月07日被抽检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原辅料进货记录葵花籽油于2023年6月新疆新海油脂有限公司进货,购买1000.00公斤,菜籽油于2023年3月6日巴州百世蓝剂公司购进1000.00公斤,生产了15件60桶。该公司菜籽油生产成本50元/桶,胡麻油50元/桶,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成本50元/桶。
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为止有2桶未销售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对未销售的不合格2桶食用植物调和油采取扣留措施。
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植物调和油2桶;
2.处以50000.00元罚款(伍万元整)。
四、疏勒县琴琴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10月12日对疏勒县琴琴果蔬店的生姜进行了抽检,编号为:XBJ23653122846337975。抽样地点:新疆疏勒县疏勒镇团结路9院平16栋60号,抽样数量:6公斤,经过抽样检验,疏勒县琴琴果蔬店陈强销售的生姜于2023年10月12日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疏勒县琴琴果蔬店经营生姜的抽检报告。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向陈强送达了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53122846337975),经现场检查:陈强于2023年10月12日被抽检的生姜,于2023年10月11日曙光农博城喀什市杨大志蔬菜店处购进的,购买了1件的生姜,8公斤/件,购进价格19.00元/公斤。以每公斤23.0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给检测公司6.0公斤,剩余的2.0公斤已销售给疏勒县居民消费者。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为止已销售完毕。
陈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叁拾贰元整)。
2.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