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政办规〔2024〕1号
疏勒南疆齐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疏勒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疏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含乡镇产业园区)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审核、分配、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委托国有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负责本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维修维护、租金代收代缴(催缴)、人员信息核对、安全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疏勒镇、发改、自然资源局、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纪检监察、公安、国资、物价、审计、统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八条 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保证户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社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按照多渠道筹措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方,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三)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县人民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2)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3)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
(4)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5)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4)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镇户籍。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本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申请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所辖社区出具住房证明经住建局房地产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核查。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各类人才需提供疏勒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关认定材料;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九条 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步骤:
(一)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
(二)社区初审之后,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疏勒镇,疏勒镇审核通过后上报县住建局复审,并抄送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单位的,统一由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无单位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或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四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建局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可参照租金公式: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各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费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租金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通知》(勒发改规【2023】1号)执行。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参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七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每套2000元标准一次性交纳住房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破坏室内设施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签订合同当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0.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或者疏勒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承租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建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建局审核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建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住建局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工作人员需热情服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解释权归县住建局负责。2020年6月4日发布的《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勒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关于《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