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方式:1.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2.受申请人委托,由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低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县城市低保不低于616元/月,农村低保不低于5292元/年;2020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低保分三个档次、按档次进行发放,目前城市低保A类616元人/月、B类470元/月、C类380元/月;农村低保A类441元人/月、B类370元人/月、C类28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救助对象及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怎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居住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供养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为农村集中特困标准1035元/月、城市集中特困标准1035元/月、城市分散特困标准1035元/月、农村分散特困标准690元/月。
三、临时救助
救助范围: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标准:原则上乡镇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每人1年享受1次,1000-2000元标准。
临时救助的方式:
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发放的形式。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保障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
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五、孤儿生活补贴
救助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救助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1610元,分散孤儿:1150元。
六、高龄
救助范围:本地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救助范围:年龄在80-89周岁(含8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99周岁(含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