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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6
17:58
来源:
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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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2-26 17:58    来源: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和疏勒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和1家食品经营单位,2个批次为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11月12日对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胡麻油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抽样数量:2桶,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248893。经过抽样检验,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胡麻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2月07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2023X-J-SP36962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248893),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2日被抽检的精制胡麻油,是2023年11月08日向博乐私人处购买的1000.00公斤原油,2023年11月8日生产了26件104桶。该批次精制胡麻油累计销售了18桶,销售给居民私人消费者。现场检查时还有86桶精制胡麻油未销售。当事人阿卜杜热依木·莫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精制胡麻油的违法行为。鉴于2023年09月27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2月07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都给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4个品种的植物油抽检均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构成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喀什内心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86桶精制胡麻油;3、法定代表人阿卜杜热依木·莫敏、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疏勒县吕氏四季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喀什地区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11月05日对疏勒县吕氏四季鲜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地点:疏勒县吕氏四季鲜蔬菜店,抽样数量:6KG,抽样单编号:XBJ23653122846338400。经过抽样检验,疏勒县吕氏四季鲜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11月30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疏勒县吕氏四季鲜蔬菜店送达了编号:2023-HBJC-BG-10997G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53122846338400),经现场检查和调查,疏勒县吕氏四季鲜蔬菜店内2023年11月5日被抽检的生姜,是2023年11月3日从喀什曙光农博城魏金秋蔬菜批发点购进9公斤,无供货商姓名联系电话,没有开具进货凭证票据购。截止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目前已无法召回。当事人吕雪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元(叁拾捌元);2.处以3000.00元罚款(叁仟元整)。


                     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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